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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楼市规范:同批房源10天内一次性销售 未备案禁收房款

发布时间:2017-04-25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市多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严禁开发企业在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含首付款和全额购房款)
 
  
  巡查发现部分开发商有违规行为
  
  福州市房地产调控八条措施3月29日实施以来,福州市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行动。截至4月23日,全市累计检查了12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26家,限期整改20家,暂停网签资格1家。
  
  巡查整规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商品房“一房一价”公示不规范,部分开发企业存在高于备案价格或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组织开展蓄客认筹活动,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恶意炒作房源房价的行为;开发企业存在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客户购房款的行为;开发企业未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存在误导客户认购认筹,引发购房违约纠纷的问题;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涉嫌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的问题。
 
  
  严禁高于备案价格公示房价并卖房
  
  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我市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执行商品房网签管理制度。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避免因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购房违约,引发矛盾纠纷和诉讼风险。
  
  严禁开发企业在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含首付款和全额购房款)的行为。
  
  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并按照“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批准预售房源的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
  
  严禁开发企业高于备案价格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并对外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严禁收取认购资金
  
  开发企业要严格约束商品房预约认购行为,规范认购书条款。
  
  严禁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违规开展蓄客认筹、内部认购、电商团购等活动,制造房源紧张和市场恐慌气氛,达到市场促销的目的。
  
  严禁开发企业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订款等任何形式的认购资金。
  
  针对开发商在售楼盘和房产中介机构门店价格,省物价局近期也将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对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开展重点检查,将直接抽查50家在售楼盘、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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