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房管局在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商品房销售行政执法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提下,收取部分购房价款,引发购房纠纷。鉴于该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市房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房管局提醒,购房者在准备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核实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市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情况可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同时,在售楼部现场,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应当在缴纳购房款前确认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才能保障后续商品房网签、预告登记及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孙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