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某工程项目时,擅自穿凿位于金浦路上的一处市政雨水检查井,并将建筑垃圾丢弃在检查井内,造成雨水管道堵塞,以致金浦路暴雨天出现路面积水。
经进行现场勘验,确认该房地产公司存在“擅自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市城乡建设局向该房地产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部分行政处罚权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有关事项通知》,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由市城管委行使。市城乡建设局收集相关资料后,将该案移交市城管委,由市城管委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相应处罚。(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建设宣)
案例点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