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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积金新规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厦门日报  

  进入2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涉及公积金缴存、房产中介服务等方面,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

 

  日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都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办法》规定,其下限、上限分别为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公积金管委会确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

 

  房地产中介人员须实名登记

 

  从2024年2月1日开始,全省房地产中介人员须全部实名登记。省住建厅日前出台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要强化中介人员的实名从业管理。

 

  《办法》明确,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同步在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经纪机构办理初始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终止情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并交回备案证明。

 

  此前,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备案就开展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未备案房屋中介机构容易产生侵害房屋交易者权益的违规执业行为。《办法》实施后,备案主管部门将动态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有效实施监管,全省还将可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记者 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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