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近20年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继2012年修订之后再度迎来修订。28日,《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本次修订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聚焦福州物业管理面临的突出难点问题作出制度安排,颇具福州特色。其中,针对业委会成立时业主难以参加现场投票的问题,修订草案着眼发挥数字福州的技术优势,创新性提出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方便业主通过平台上的电子表决系统实现远程投票。
建立智慧平台
将方便业主投票
据了解,福州现有住宅小区4391个,其中有业委会的仅有473个,占10.77%。业委会成立难,因素有很多,比如有的业主没有常住小区,有的工作繁忙,有的行动不便,难以参加现场投票。
为此,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鼓励使用电子表决系统,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投票表决相关活动。草案还提出,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中告知,不过业主仍然有权选择以纸质书面形式进行投票。
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给予点赞。有的还建议将这一平台导入“e福州”,这样一来,系统不仅可以自动识别业主身份,还能识别业主所对应的物业管理面积等数据,以数字赋能推动业委会成立。
针对部分小区规模较大、业主希望分区域设立业委会的诉求,修订草案进行了回应: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区域的,经各自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成立业委会分会,独立管理本区域的共同管理事项。
可借鉴外地做法
选定业委会候补委员
业委会成立之初,人数符合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委员因为出售小区房产等,丧失了委员资格,导致委员人数出现双数或者少于5人的情况。
为了不影响业委会正常履职,修订草案增加了委员增补的条款,即业委会委员人数达不到法定条件,业委会不组织增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委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增补;经增补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业委会自行解散。
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借鉴北京等地做法,在业委会成立之初选定一批候补委员,当委员人数不足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约定。
小区公共收益
每季度在显著位置公布
近年来,群众对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新增条文,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间、楼道、停车场出入设施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的孳息;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修订草案同时提出,业委会经营物业共有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针对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过高、收费标准与服务品质不匹配投诉多的问题,修订草案对物业费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了规范。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明确公共收益归属,并对物业服务企业重收费轻管理等问题进行回应,切中民生热点。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时,要赋予社区参与评价的权利,推动社区更有效地融入小区治理。
小区物业管理
镇村都有相关职责
物业管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工作。修订草案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进一步明确了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修订草案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履行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等。
修订草案还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引导居民参与支持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
同时提交初审的还有《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为体现我市“湿地与城市交融”“福马融合协作”等湿地保护特色,更好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推进福州申报、创建国际湿地城市工作,我市对《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修订草案对西湖等城市湿地、山仔水库等水库湿地、闽江河口等滨海湿地以及闽江流域福州段湿地的保护修复作了细化规定。在“福马融合协作”方面,增设鼓励福州和马祖共同开展中华凤头燕鸥等珍稀物种的种群监测和行为研究、湿地生态系统本底调查,支持建立福马湿地生态自然教育基地等内容。(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