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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从事房地产估价应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福州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近日省住建厅依据相关法规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规定》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依照要求办理估价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该规定,本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外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除注册地在福州、厦门外),由省住建厅负责办理;注册地在福州、厦门的省外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福州、厦门的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省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本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所在设区市的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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