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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提前退租房东拒收 法院判决厘清双方责任

发布时间:2026-05-28  来源:福州日报  

  租客租下房屋2个月后突然提出退租,房东拒绝收房,眼看租金不断增加,双方谁是谁非?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客提前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小阳(化名)与房东小丽(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1800元,押金1800元。合同还约定由小阳承担水电费,且若小阳违约,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入住房屋2个月后,小阳突然在微信上对小丽表示不想续租,向小丽结清了先前的租金,并称自己已搬离房屋。小丽在微信上表示了拒绝,但小阳并未回复。此后小丽上门查看时,发现小阳已带走了自己的个人物品,仅留下部分生活垃圾,小丽向其催缴租金与电费,小阳均未回复。但此后的10个月,小丽并未再寻找租客,而是任由房屋空置,直到10个月后合同到期,才诉至法院,要求小阳支付一整年的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共计2万余元。

 

  “我在微信上已经说过不租了,她没有去找下一任租客,后面的租金为什么也要我付?”庭上,小阳辩解道。

 

  闽侯法院法官认为,小阳作为违约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积极与房东协商,即使沟通陷入僵局,也应用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同时,小丽虽然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但小阳已腾空房屋,且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小丽拒绝接收房屋,导致房屋空置,应对自己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责任。综合双方沟通情况、小阳搬离时的房屋情况,法院判决小阳支付小丽两个月租金3600元,违约金1800元(与押金对抵)以及水电费、卫生费900元,共计6300元。

 

  “很多租客认为,想提前退租只要和房东说一声就行。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闽侯法院法官指出,在合约存续期间,租客不可单方面提前退租毁约,应友好协商,以正规流程解约。出租人也不可在对方违约后拒绝收房。唯有依规履约、诚信处事,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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