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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卖房 律师:买房人有权撤销合同

发布时间:2014-08-04  来源:扬子晚报  

  徐女士:上周我从孙先生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房源、代理、租房),房款都交了,约好这周过户,但是我家人发现这套房子漏水很严重,不想要了。后来我了解到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是孙先生夫妻两人的名字,但是买卖合同上只有孙先生一人名字,我能否以他无权代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崔律师:如果买卖合同上只有孙先生一人名字,应当认定是丈夫对妻子无权代理的合同,即使当时妻子同意丈夫出卖他们共有的房屋,但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表示,即相对人并不知情,不能认为相对人知道作为共有人的妻子同意由丈夫处分该房屋。因而可以认定合同是无权代理,即该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徐女士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催告孙先生的妻子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权利,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如果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徐女士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买卖的房屋是孙先生夫妻两人共有且孙先生妻子也同意卖房,她就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了,在追认之前就没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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