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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房东卖房3个月后反悔 被判赔偿买方130余万

发布时间:2017-03-16  来源:厦门日报  

­  房屋买卖合同签了三个月,卖方突然反悔违约,而房价波动巨大,买方能否主张赔偿差价?近日,海沧法院一审宣判了这么一起案件,违约卖方要赔偿买方130余万元,包括房屋差价128万元和其他费用。卖方不服,已经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

 

­  卖房三个月后反悔 房价已涨128万

­  2016年1月23日,老洪与周小姐(均为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0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套房产。签约当天,周小姐付了30万元定金,之后又支付20万元二期购房款和1万多元按揭款。

­  谁知到了4月16日,老洪提出房子不卖了,理由是“预约交易时间过长,其间房价波动较大,他无法及时收到房款再换购房产,造成巨大损失。”他还称,当初卖房时没征求老伴的意见,而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老伴坚决不愿卖房,只能作罢。4月26日,老洪将收到的51万余元购房款全部退到周小姐的账户。

­  然而,此时的房价早已不是三个月前签约时的价格。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当年5月18日,老洪的房产估价已达508万元,比1月的价格涨了128万元。周小姐将老洪一家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中介损失、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和费用。

 

­  违约损失可预见 出尔反尔要担责

­  法庭上,老洪试图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卖房时未取得老伴同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至于128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他认为周小姐要负起责任,因为他们在4月16日就要求解除合同,她没有想办法止损,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要由她自行承担。

­  但这些说法未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周小姐的部分诉讼请求。法官分析,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老洪和周小姐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周小姐在被告知解除合同后三周内即提起诉讼,也不存在延迟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应该说,她遭受的差价损失完全是由于老洪违约而造成的。

­  法官认定,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决老洪赔偿周小姐各项损失及费用130余万元。

 

  【合同之争】

­  法官这么说 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  为啥是130余万?包括房屋差价128万元和其他费用。

 

­  【提醒】

­  巧用诉讼保全 保护自身利益

­  本案适用的关键法条之一是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周小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老洪夫妻名下价值141万余元的财产,这是一种聪明的做法。读者在现实中遇到类似的房产纠纷,包括一房二卖等情形时,也可采取相同的做法保障自身权益。案件审理周期少说也要几个月,如果对方转移财产或将房产转卖他人,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无法马上获赔,申请保全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铃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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