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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籍老人养老被前妻驱赶 状告前妻和儿子欲索房

发布时间:2014-08-05  来源:广州日报  

  为了能让儿子入广州户籍读书,香港籍男子沙某当初将名下位于广州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今年76岁的沙某想搬回涉案房屋居住,却遭到前妻及其亲戚的驱赶。为此,沙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房产。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鉴于沙某没有证据证明房子是赠与而非出售给儿子,故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现年76岁的沙某系香港居民,据他回忆,早在上世纪90年代,他和第一任妻子谭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一处房产。当时,他的第二任妻子刘某就在花都一家工厂做工。1995年9月,刘某生下了儿子沙某健。

  当时的妻子同意转房产

  2001年初,沙某健年近6岁,为了能让孩子入广州户籍读书,沙某和谭某商量后决定将位于花都的房产登记在沙某健名下。之后,沙某和谭某以及沙某健、刘某四人一起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沙某表示,当时自己有说明房子是馈赠给孩子的,等孩子长大后需要归还。

  2002年,沙某和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03年,刘某和儿子沙某健申请到香港与沙某团聚定居。2009年11月,沙某与刘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沙某健由刘某抚养。

  2009年8月底,沙某因担心刘某会夺其家产,为此书写了《授权书》,让儿子沙某健签名,内容为:涉案房屋原由沙某和谭某所有,为沙某健入户读书故转名给沙某健,沙某健授权委托沙某全权处理,物业的业权归沙某所有。

  去年年底,沙某打算搬回花都安度晚年,并重新装修了涉案房产还购买了家私家电。孰料,沙某却被刘某及其亲戚赶出了房子,家私家电也被砸烂和占用,沙某报警后被告知属于家庭纠纷。

  沙某称,直到去年与刘某发生争吵时,刘某才告知早在2001年房屋过户时,她曾私自将房屋过户方式“赠与”改为“买卖”,沙某表示,房子是馈赠不是买卖关系,没有收过儿子和刘某一分钱,也没有交过任何税款。

  无奈之下,他将儿子沙某健、前妻刘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是他和第一任妻子谭某所有,沙某健和刘某返还房屋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儿子前妻强调房子非赠与

  面对沙某的控诉,其儿子沙某健称涉案房屋产权清晰,权属人是自己,权属来源是2001年向父亲沙某以及谭某购买。

  至于沙某提交的《授权书》,沙某健称,这是当年在父亲与母亲离婚期间以及自己未成年的情况下,“父亲叫我写一个沙字演变成的一份授权书”。现在,涉案房屋里的各种家私、家电等物品是母亲与父亲离婚时已协商好分给自己的,父亲没有任何物品在家里。为此,父亲无权干预涉案房屋的出租和出售。

  至于精神损失,沙某健称,“多年来,父亲对我的困难生活不闻不问,没有给过任何资助,父亲现今也有自己的家庭,其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与我没有关系。”

  刘某则称,她和沙某离婚时约定,家里所有物品全部分配给儿子沙某健一人,离婚后沙某又与他人再婚有他的家庭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涉案房屋产权及各种家私、家电等已权属儿子沙某健一人所有,沙某健拥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力。

  法院认定:

  没证据证明是赠与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和沙某健提交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于2001年1月19日过户登记至沙某健名下,权属人是沙某健,权属来源为向沙某、谭某两人购买。沙某认为涉案房屋过户至沙某健名下并非出售而是赠与,待沙某健成年后取回,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沙某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沙某提交的《授权书》,法院认为其由沙某书写,仅有沙某健的签名,难以证明是沙某书写完正文内容后,由沙某健对正文内容的确认。即使是沙某健签名,签订时沙某健不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理解和认识《授权书》涉及的房屋权属等问题,不予采纳。(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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