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行家庭自住房情况申报制,由贷款人自行申报住房套数。
解读:此条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但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有两个条件:一是首套房贷款必须结清;二是购买的住房必须为普通商品住房。同时,允许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自行申报购房套数,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对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在“五证”齐全情况下,取消楼盘未封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限制。
解读: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沈住公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必须达到房屋主体结构封顶,未封顶的房屋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放宽了“楼盘未封顶”的限制,但是要达到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信誉好,二是“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对外地职工来沈购房的提供贷款支持。
解读:略。
十二、进一步缩短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限。公积金个人贷款缩短至8个工作日,存量住房和组合贷款缩短至10个工作日。
解读:略。
十三、降低社保费收费标准并加快返还。社保费由原来按工程总造价3.07%计取调整为2%,返还方式由季度返还改为按月返还。
解读: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中关于社保费计取标准和返还方式的规定,社保费计取标准为“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社保费返还方式为“对进入市财政专户的社保费,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按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拨付,每季度拨付一次。”
新政策降低了社保费计取标准,由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调整为2%;加快了返还速度,由季度返还改为按月返还。
十四、提高安措费的拨付比例,当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目前拨付安措费总额的50%调整为100%。
解读: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中关于安措费拨付的规定:“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一)工程手续完备,具备条件开工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二)建筑施工单位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工程量的50%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剩余的安措费;未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指定银行不予解付安措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
新政策提高了安措费的拨付比例,即当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安措费拨付总额由目前的50%调整为全额拨付。
十五、对两年内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国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采取现代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开发和施工企业及上一年度获得我市建设行业评定的“AAA”级信誉等级开发企业,具有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实行质保金信誉联保制,由企业出具承诺书,同时集中缴纳信誉担保金500万元,不再按施工项目单独计取。加快结存质保金的返还力度,提高返还效率。
解读: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发〔2012〕42号)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预留的规定 “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按照该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按照单个项目和相应标准进行预留。也就是说,每个项目都要预留一笔相应的保证金。这样,开发企业的负担就很大,特别是对一些项目很多的企业,保证金累计起来很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导致企业成本会上升,最终转移给购房人。
而按照新政策规定,开发企业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项:两年内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国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采取现代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开发和施工企业,或是上一年度获得我市建设行业评定的“AAA”级信誉等级的,“由企业出具承诺书后”,就可以集中缴纳一笔信誉担保金500万元,不再按施工项目单独计取社保费。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负担。同时,市政府还要求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快结存质保金的返还力度,提高返还效率。
十六、对供水、燃气等配套工程实行定额管理。按照现行定额及费用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对预算有异议的,由配套项目实施单位同项目开发单位一同将预算送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对于施工临时用水量实行依表计量。对于燃气配套工程,市街管网至建设项目红线不超过1公里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建设费;超过1公里的,开发单位承担1公里建设费,超出部分由供气企业承担。
解读: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此前我市供水、燃气配套工程在取费时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而提出的。今后,对供水、燃气等配套工程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开发单位或是配套项目实施单位对预算编制有异议的,由双方一同将预算送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此外,市政府还进一步明确了燃气配套建设费的分摊原则,即市街管网至建设项目红线不超过1公里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建设费;超过1公里的,开发单位承担1公里建设费,超出部分由供气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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