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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母亲的房产证做抵押 只为借高利贷

发布时间:2014-12-0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家住海口美兰区的市民梁女士2003年为了借8万元高利贷,偷偷将母亲的房产证抵押给债主冯某。后来,梁女士因挪用公款入狱。梁女士称,在她服刑期间,母亲稀里糊涂地把房屋抵给了债主冯某。梁女士出狱后认为自己有能力偿冯某的债务,并想把母亲的房子要回来,双方打起了官司。

 

  女子拿母亲房产证抵押借高利贷

 

  昨日,梁女士告诉记者,2003年4月,她为了借到8万元高利贷,偷偷拿母亲的房产证抵押给债主冯某。冯某看到有抵押物就把钱借给了她。过了还款期限后,梁女士因挪用公款入狱。梁女士称,在她服刑期间,母亲稀里糊涂地把房屋抵给了债主冯某。“我2005年出狱至今,多次找冯某说要跟他协商还款事宜,但是他一直不予理睬。”梁女士称,她出狱后,曾经多次找冯某,表示要还款给他并把母亲的房子要回来,但遭到对方拒绝。

 

  对此,冯某表示,他与梁女士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若梁女士未按期还款,则把位于海口市大致坡镇的一处房屋及地用来抵债他。冯某称,借条上不仅有梁女士的签名,还有她母亲欧某某的签名。

 

  冯某还表示,不仅是借条有约定,而且他与欧某某还在大致坡司法所的协调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房屋转让给冯某,从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房屋便归冯所有。只是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产过户时间,该房产一直没有过户到冯某的名下。

 

  债主和借钱人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梁女士坚持想偿还债务并把母亲的房子要回来,冯某却认为房屋已经抵债,债务已经“两清”。从今年9月份开始,梁女士和冯某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据了解,该房产证上登记所有人的名字为梁女士的母亲欧某某。冯某后将欧某某告上法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灵山法庭日前开庭审理了该案。

 

  冯某称,从今年9月份开始,欧某某开始阻挠他使用该房屋,并指使他人强行搬进该房屋居住,对他产生困扰。冯某请求法院确认他与欧某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自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判令欧某某将该房屋及土地过户到其名下。

 

  欧某某辩称,借款是她女儿的个人行为。因为女儿的复杂关系,她和家人受到女儿前男友欺骗才在借条上签名。

 

  据了解,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对在大致坡司法所协调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持有不同意见。《调解协议书》上有欧某某的签名,上面写道:“同意将位于大致坡××的房屋转让给冯某,今后冯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欧某某及其子女以后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回该房屋。”

 

  一审判决:涉案房子归债主所有

 

  为了证明该《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冯某和欧某某均找到大致坡司法所,请求司法所出具相关证明。记者看到,大致坡司法所的调解人员邢某林和冯某坤先后给原告、被告分别具了一份证明。

 

  据了解,第一份证明的主要意思是:当时该两人疏忽大意没有做笔录,《调解协议书》并没有经过司法确认,欧某某身体精神状况不好,误以为是补充借条手续,没有多问就在空白《调解协议书》上签名了。

 

  过后不久,邢某林和冯某坤出具了第二份证明,大意是:他们当时说明情况,欧某某没有异议,随即双方签字。这份证明还特意加了一句话,称之前证明的情况不属实,以这份为准。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大致坡司法所参与并见证双方因为借款、担保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调解,说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美兰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应定冯某与欧某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房子归冯某所有,欧某某应限期将房屋及土地过户到冯某名下。

 

  欧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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