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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卖房人却反悔 法官判定返还定

发布时间:2011-09-01  来源:  

  为买房付了5万元定金,结果卖房人却反悔了。在不少人看来,这种情况下,卖房人是不是该双倍返还定金?阿锋最近就有这样的买房经历,但法院判决卖房人只需返还定金就行。这是为什么呢?

  2011年4月底,阿芸将一套房子委托中介出售。

  5月3日,阿峰看中这套房子。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阿峰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阿芸则出具一份收条:“兹收到阿峰购买某小区某单元定金5万元。”当时,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过,就在5月5日,阿芸通过转账将5万元定金退还阿峰。

  两周后,阿峰将阿芸告上法庭。阿峰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房子单价为每平方米16500元,总价194万多元。除已付的定金外,剩下的房款再分次支付,其中,有130万元约定在5月5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公证时支付。他认为阿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阿芸辩称,阿峰支付的款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仅是购房诚意金。阿峰交付相应款项的目的仅是取得一定时间内购房谈判的资格,在此期间,只要被告不将房屋卖与他人,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阿芸还称,即使这笔钱属于定金,但在本案中,双方仅对买卖房屋达成初步意向,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购房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她没有违约,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阿峰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阿芸出具的收条仅对房屋的位置作出约定,应认定为认购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定金应理解为立约定金,即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法官指出,现在双方对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均未达成合意,也就是双方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阿芸已及时将定金返还,阿峰还主张双倍支付定金以及承担相应律师费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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