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都能成为退房理由吗?
浙江人王女士也因受到了调控政策的影响,无法获得贷款,起诉要求退房。但结果却和吴老先生夫妻截然不同,她不但无法解除合同,近日,还被集美区法院判决支付购房余款和违约金。
无法贷款要求解约
2010年3月14日,来自浙江的王女士向厦门某开发商购买了位于集美新城的商品房,每平方单价11280元,房产总价1014749元。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20万余元,并约定余款81万余元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支付给开发商。但是,此后王女士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房款。
2010年10月29日,王女士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表示因国家政策改变,她购买的“二套房”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并且她是退休职工,配偶是残疾人,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2010年12月,该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时,王女士应支付尚欠购房款81万余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已预见“意外”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女士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如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签订后25天内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并支付给出卖人的,或按揭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买受人应在七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据此可以认定,王女士与开发商约定了两种付款方式:一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二是在王女士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则由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本案的当事人双方恰恰是预见到被告可能由于各种影响而出现“意外”的情况下,补充约定了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次性付款方式,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要件。因此,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