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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范 被征收人过半有异议

发布时间:2013-03-31  来源: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有了法定的流程和规范。8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如果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就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重新修改补偿方案。

  多数人不同意 补偿方案可修改

  根据规定,房屋征收每年都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每年12月底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

  对群众来说,房屋征收直接关系个人的切身利益,而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对补偿方案不满等问题,此次出台的《工作流程》将房屋征收工作的流程细化,也给了被征收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时间。其中,经过立项登记等工作之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向市县政府上报补偿方案,这个补偿方案是要经过论证并征求意见的。

  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评估机构 也可由被征收人选定

  针对房屋征收补偿这个核心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尤为关键,这也使得不少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今后这样的问题也会得到改观,因为被征收人可直接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选定自己认为合适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但要求是50%以上的被征收人都能认可。如果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

  法定签约期限内 还可最后一次协商

  尽管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有着多种形式的公开协商,但很难保证每位被征迁人都能满意,因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还会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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