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30日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并结合泉州市实际提出意见,对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公维金)申请流程、异议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在申请流程上,意见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紧急情况使用公维金,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备案。《方案》中应明确紧急维修内容、费用预算、费用分摊方式、工程维修单位、工程竣工认定方法、资金转入的账户、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物业服务企业将《方案》,包括专有部分的业主预算费用分摊明细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应分摊维修费用专有部分的在业主所在楼幢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异常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组织维修过程中同步公示。也可按照《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
公示期间,对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出现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业主代表)负责解释并沟通好相关事项。如果出现:属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申请的,超过1/3专有部分业主及面积有异议的;属于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申请的,有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出合法合理异议的书面意见的;属于提交5名以上业主确认签字申请的,有5名业主提出合法合理异议的书面意见的情况,应重新制定《方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维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作为申请单位参照相关程序办理,《方案》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