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台文件支持泉州石结构房改造
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符合规定可办理确权登记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专项文件,支持泉州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
两种改造方式
拆除重建与维修加固相结合
规划改造实施方案要坚持拆除重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的原则。拆除重建的,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既可统一建设,也可居民自拆自建,鼓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打造富有闽南特色的住宅小区。对一时无法拆除重建的零星石结构房屋,采取临时排险加固措施。对规划保留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特色建筑、传统村落,主要通过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方式,体现传统风貌特色。
两种试点政策
规划区内纳入棚户区改造 规划区外纳入造福工程
石结构房屋改造符合旧村复垦范围的,先行核定挂钩指标进行网上交易,为改造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占用耕地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现有石结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泉州市要有计划地每年确定一批石结构房屋改造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在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试点项目在规划区外的,纳入造福工程范围,石结构房屋改造农户享受造福工程的优惠政策。
两个时间段
用地可办理确权登记
对农村石结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986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迁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文件还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为泉州石结构房改造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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