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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业主用采光井建房 已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发布时间:2014-09-02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市民谢女士:我家住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盾商住花苑C栋403,303业主在采光井里私自搭建房屋,不仅挡住同层业主家的采光,更让自家窗外成了垃圾堆。

  记者核实:昨天,记者来到谢女士家时,看到私建房屋屋顶离4楼窗沿只有30厘米高。谢女士回忆,房屋搭建于2009年,搭建时,他们刚巧不在家,回家后才发现。她曾多次找到303业主商量拆除,但被拒绝。为此,他们还发生过口角。

  记者来到303时,开门的是一名光膀子的男子,男子说,他们2个月前才租住到这里。走进客厅发现,原先临采光井的一面墙被砸掉,窗户被改成房门,采光井上用铁板和铝合金搭建成一个屋子,约5平方米,屋里堆满杂物。

  房屋还挡住了同层业主家的采光。306的黄女士说,自从采光井被搭建房屋后,她家客厅白天变得黑乎乎的,进门就得开灯。

  接到反映后,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派人前去实地勘查,之后他们会把实际情况反映给上级,再做出具体执行方案。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说,业主在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业主可能面临着承担两种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果:一是行政责任。在采光井中违章建设,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业主进行限期整改或拆除。二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商品房楼顶、外墙、楼梯、楼道及小区道路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用,每一名业主在使用共有设施时,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林律师分析,业主私自搭建房屋,占用业主共有部分,实际上已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邻居恢复原状,也可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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