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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03  来源:闽南房产网  点击:

  离婚分割房产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价值较大且事关民生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适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问题的法律依据除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还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0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21条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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