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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付了15万不见房影? 泉州一开发商被判违约

发布时间:2015-09-10  来源:东南新闻网  

  15万元付了两年不见套房影子

  开发商被判违约 得退钱付利息

 

  15万元付了两年,黄先生仍未从开发商那里换来一纸正式的购房合同,而他了解到的是对方还没开建房子,于是他状告开发商。近日,鲤城区法院一审判开发商违约,须按约支付利息给黄先生。

 

 

  原告:15万元交了两年 房子还不见踪影

 

  今年4月份,黄先生将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这距离他买房已过去快两年了。

 

  2013年5月23日,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泉州某大厦预购合同书》,约定他向开发商购买位于鲤城区的某大厦某套房屋,总房价74万余元,并约定开发商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过后,黄先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1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但开发商至今没有建造房屋,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条件,无法与我签订合同,导致我的权利无法实现。”黄先生认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今年4月份,他将开发商起诉到鲤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当初签订的《预购合同书》,开发商向他退还15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调查:未办好预售许可证 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

 

  庭审时,开发商未出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有消息显示,该大厦位于鲤城区滨江总部经济区,大厦总共有31层,1-5层为商业,6-29层为商住SOHO,每层挑高达5米。该大厦设有会议中心、商务中心、活动中心、商务主题餐厅等一系列配套。

 

  法院查明,黄先生确实向开发商交纳了1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签订,而预售许可的条件是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进度的现行规定,开发商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达到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如果工程建设达到相应准予出售条件,但由于办理预售许可审批程序的拖延,双方同意顺延3个月;经顺延后开发商仍不能达到签订合同条件的,黄先生有权选择退还定金,开发商按已收金额月利率2%补偿黄先生的损失。

 

  该合同书签订后,黄先生把15万元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开具收款收据交他收执。此后,因开发商未能办理好该大厦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终无法与黄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开发商违约 得退钱赔偿损失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这成了案件的焦点。

 

  法院认为,开发商通过预订的方式向黄先生收受定金作为今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双方签订的《预购合同书》应认定为商品房预约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双方在《预购合同书》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现开发商逾期无法与黄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预购合同书》的条件已成立。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黄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订的《预购合同书》,开发商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黄先生定金15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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