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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2宗商住地10.16拍卖 其一配套近4千平幼儿园

发布时间:2015-09-25  来源: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泉国土资告字[2015]5号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卖出让泉州市中心市区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二)相关要求说明

 

    1. 出让地块界址、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和相关的红线图,以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图。

    2.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3. 2015-9号地块竞得人须无偿建设并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处、室外独立活动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一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一处、社区医疗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处、9班幼儿园(独立用地面积不少于3800平方米)一处、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不少于2100平方米)一处等设施,具体内容详见泉规〔2015〕226号文。

    4. 2015-11号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与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泉州市鲤城区2013-17号储备用地安置房回购协议》。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公司回购的住宅面积8300平方米,回购价为2400元/平方米;店面面积167平方米,回购价3500元/平方米;办公面积650平方米,回购价为2400元/平方米,其余用房可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出售。

    5. 2015-11号地块的竞得人应无偿提供项目配套物业管理用房,架空停车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给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泉州市鲤城区2013-17号储备用地安置房回购协议。

    6. 2015-9号地块涉及的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不予核发预售证。

    7. 2015-11号地块涉及的公用设施包括公共绿化等均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否则不予核发预售证。

    8. 竞得人违反上述条件的,出让人将按拍卖文件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并设有保留价。保留价另行报批。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14日(工作日)到丰泽区妙云街泉州市劳动保障大厦十楼索取。

    (二)竞买申请人须在2015年10月14日18时前(工作日)携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个人报名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丰泽区妙云街泉州市劳动保障大厦十楼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18时前(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0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2769392。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15年10月16日15时30分。如果竞买人不足3人的,则此次拍卖流拍。

    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1. 2015-9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至迟不迟于6个月内交清。

    2. 2015-11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至迟不迟于3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七、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1. 2015-9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办理交地手续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2. 2015-11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办理交地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后1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22769392、22769916,联系人:王先生、王女士,传真:0595-22769915,网址:http://www.qzgtj.gov.cn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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