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都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印发。城市棚户区和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住宅、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单体住宅,都在改造范围内。
实施意见明确,业主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和单体住宅改造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除市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外,其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成片的市直管公房危房改造,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符合规划条件的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可以对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
土地出让金方面,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未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初始登记,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其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交;超出10%~20%的,超出部分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商住小区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实施意见还明确,改造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气增容费、电信电视初装费等,原产权面积已缴部分无需再缴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私有单体危房(住宅)收购,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产权明晰、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以按原产权面积进行取证保全,待今后征收时再予补偿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收购并拆除整治为绿地或其他配套设施;第二种是对列入政府拟统一改造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批准个人翻建,在全面征收改造实施前,区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安置或收购;第三种是对已收购或实施产权保全的危房,区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海都记者 徐锡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