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办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了包括鼓励个人依法出租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鼓励新建租赁住房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要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增加租赁市场有效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培育一批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放宽住房保障门槛,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鼓励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为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意见》明确了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一揽子扶持政策措施。
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办理工商登记便利服务之外,对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受益财政可按其所缴契税给予奖励;对住房租赁企业5年内房屋租金收入所缴的地方性税收收入,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企业所在地的受益财政可按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同时,中心市区将培育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售租并举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订单式开发”,建立“开发+租赁+销售”的多样化运营模式。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例,投报配建比例最高者为竞得人。
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所在地的受益财政可按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本地户籍人口
公租房保障方面,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推动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各县(市、区)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征集商品房或安置房房源,并由政府统一购买(收储)作为公租房;向社会征集产权清晰、质量安全、符合保障房条件的房屋,由政府统一承租后,租给住房保障对象居住,政府补贴市场租金与公租房租金差额。
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在政府建立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的(含1年),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不得转租。(记者 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