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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出台新政 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石狮日报  

  近日,石狮市金融工作局、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石狮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坐落在本市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和转贷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项)。

  石狮市金融工作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石狮市金融工作局委托石狮市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自愿、无偿、有息的原则。资金监管机构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资金监管机构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因买房人或卖房人原因,致使存量房交易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负责。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专用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随同监管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

 

  两个工作日房价款可到出卖人账户

 

  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所需材料。交易当事人应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买受人将房价款存入资金监管机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机构向买受人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的,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交易当事人需监管贷款资金的,贷款银行将贷款提前发放至资金监管机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机构收到全额监管资金后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前向资金监管机构补足。交易当事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交易保证机构的服务。

  资金监管机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在达成约定条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房价款及利息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交易当事人需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存量房交易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前,经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持解除交易协议书、《存量房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确认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资金监管机构解除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权属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因存在交易当事人终止交易、交易房产被查封等原因不能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持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以及《存量房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确认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资金监管机构解除交易资金监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终止交易的,由买受人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解除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应将监管的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退款账户;属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转贷资金的,退还贷款人,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由买受人承担,交易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介应当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提示选择资金监管服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提示选择资金监管机构的资金监管服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当事人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杨朝楼 通讯员 李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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