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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不到位 买房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石狮日报  

  说起“3·15”肯定离不开“打假”,打击的是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但要是商家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消费者要怎么维权?3月15日,石狮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9日,房产出售方邱某(甲方)与购买方杨某(乙方)、石狮某房产中介(丙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邱某将其名下的位于石狮某地的房产以7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此外,协议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上房产交易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向丙方支付中介费21450元,其中甲方支付10725元,乙方支付10725元……若迟延向中介方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中介方支付累计应付款的0.05%的违约金。”

 

  三方协议签订后,杨某支付房款,但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杨某要缴交土地增值税2万余元,因此杨某不愿支付中介费导致产生纠纷。2019年1月28日,石狮某房产中介将杨某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等费用。

 

  石狮法院认为,《房产买卖协议》是邱某、杨某、石狮某房产中介三方共同签订,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某在未明确税种及数额的情况下即同意缴交全部交易税费,亦应受协议约束。而石狮某房产中介作为中介方未明确告知买受人杨某交易房产应缴纳的税种及数额,可认定为没有尽到中介机构的调查责任,未就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如实报告,其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影响杨某对本次交易的预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房屋交易已完成,酌定杨某向石狮某房产中介支付10725元的40%即4290元作为中介费。综上所述,依法判决杨某应支付石狮某房产中介中介费4290元。

 

  承办法官表示,从本案三方签订的合同看,石狮某房产中介并未书面告知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也就是说该中介未按规范来操作,由此产生的纠纷,是要自行承担相当的责任。在此,也提醒消费者购房要理性,不论是通过开发商,还是中介机构,一定要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注意办理时间、房屋交接、装修质量等条款,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陈清真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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