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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签约出现格式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算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晋江经济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从本期起,本报将邀请专业律师,对民法典当中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

  格式合同在房地产领域使用非常广泛。以房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一般都是依据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签订。民法典中关于格式合同变化与创新也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一系列影响。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雅玲介绍,关于格式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在原有的合同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许雅玲介绍,在原有法律规定中,若房地产开发商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购房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可撤销”意味着该格式条款在购房合同成立且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之前购房人仍然受到该格式条款的约束,而民法典将“可撤销”改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意味着该格式条款将直接被排除在合同范围之外,对购房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见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记者_陈青松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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