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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房票居然拿来高买低卖 诈骗300多万元后获刑

发布时间:2020-10-13  来源:泉州晚报  

  生意人最怕什么?想必最怕的是做亏本生意。然而,一公司的老板林某鸿却做起高买低卖的“亏本生意”。日前,泉港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辖区首例涉房票合同诈骗案,林某鸿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介绍,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鸿申请登记成立了一家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个人独资),主要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二手房买卖、过户、租赁等业务。

  2019年以来,林某鸿将个人独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明知公司出现资金缺口,经营困难,为了占有购买房票者的资金用于填补公司经营亏空以及个人高消费,隐瞒公司财务及个人经济状况,继续经营辖区某房屋拆迁房票买卖和二手房买卖业务。他以公司名义向拆迁户高价收购房票,仅支付较低比例定金并延迟付款,再将房票以低于收购价格出售给他人,高买低卖,一票多卖,并收取购买人高额预付款。同时,其还在公司无力经营的情况下,向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户收取高额定金。

  在收取房票预付款和二手房定金后,林某鸿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除将上述款项用于填补房票款、预付款以及公司经营缺口外,还将巨额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致使部分出售房票的被害人无法获得余款,部分购买房票的被害人未能获得房票过户结算。在被害人发现后,林某鸿便以各种理由及承诺拖延和搪塞,拒不退还涉案款项。

  通过上述手段,林某鸿共骗取22名被害人钱款达309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先履行部分合同、采用一票多卖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3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林某鸿多次实施合同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或出售房票时,对收购或出售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报价的须保持警惕,应选择资质证书齐备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在授权他人使用房票时,应及时要求收取相应的房票款;在购买房票时,要避免预交过高的定金或者预付款,主动要求与房票持有人会面,明确约定结算过户的时间,而不可图省事将事务完全交由中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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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票可指业主购买房子时所产生的一切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完税证等。因房屋拆迁或政策限制而获得的购房优惠资格,倒卖这种资格则称为卖房票。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何志勇 蒋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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