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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租查封房产 男子因“拒执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2-01-24  来源:泉州晚报  

  南安一公司老板明知公司名下的厂房已被法院查封,还将收取的上百万元租金隐瞒起来,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安法院判处刑罚。

 

  未偿还欠款 也未主动申报财产

 

  2016年1月29日至2020年10月10日,南安法院先后受理温某、施某等6人申请执行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吴某借款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案件11起,均未执行完毕,执行标的额高达人民币14826071.71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也未主动申报财产。2016年7月29日,南安法院依法对吴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后经相关当事人举证,南安法院查明,吴某作为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明知其公司名下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上述案涉财产出租给第三人左某使用,租赁期限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另经调查发现,左某与吴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每年75万元,押金75万元,租金一年一付,租金及押金支付给吴某指定的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吴某先后收到左某支付的押金75万元、2019年和2020年的租金各75万元、2021年的租金5万元,以上款项共计230万元,均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

 

  阻扰法院提取租金获刑

 

  2020年12月22日,南安法院依法向左某发出提取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吴某得知后竟想出各种“歪招”,一方面通过断电停水方式威胁左某,阻扰人民法院提取租金,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另一方面,他多次向纪检部门反映执行局领导和执行法官违法执行,以无理信访妄图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执行工作。

 

  2021年6月1日,在收集到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后,南安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7月24日,吴某经传唤证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水头刑侦中队接受调查。2021年11月8日,南安市检察院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提醒,该案中,南安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吴某作为未结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将上述案涉财产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故意通过指定案外人收款的方式收取租金收入,且收到款项后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还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该案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给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有力强化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被执行人应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尊重司法权威,摒弃侥幸心理,一切规避执行的企图都是徒劳的,拒执犯罪注定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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