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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超标准收费 卖方拒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泉州晚报  

  卖一套162万元的房子,中介要收取3.5万元中介费,阿雪(化名)认为有欺诈行为,拒不支付,因此被中介告到法院。日前,经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介超标准收费,且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因此判令房东只需支付3万元费用。

 

  案情

  房东拒付中介费 遭中介起诉

 

  阿雪的房子在泉州市区。2021年4月4日,通过中介,阿雪与买方蔡某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子以162万元的价格卖给蔡某。同日,中介和阿雪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及阿雪签署的《居间代理费用支付承诺书》(出售人)约定,居间代理费为3.5万元,该笔费用应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事后,房产已过户到买方名下,但阿雪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中介费。

 

  去年5月25日,中介发律师函催告阿雪履行支付费用未果。于是,中介将阿雪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5万元中介费等。

 

  被告

  中介有欺诈行为 且超标准收费

 

  对于中介的说辞,阿雪另有说法。

 

  阿雪称,在合同签订前的议价阶段,她就告知中介经纪人,只愿支付成交价1%的中介费。经纪人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谎称买方不肯付中介费,要阿雪付双边中介费,成交才能达成。她在中介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诱导下,迫于自身经济压力,想尽快将房子卖掉,不得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相关合同。中介以此变相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也违背诚信公平原则,因此,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居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此外,中介为了隐瞒买方已付中介费的事实,提供阴阳合同,三方的居间服务合同内容不一致。阿雪认为,中介通过欺诈手段诱导其签订居间服务费超过店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的合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外,经纪人过早让她解押房产证,给她造成经济损失,若需要支付居间代理费,该损失应当扣减。

 

  法院 中介履行合同有瑕疵 房东少付费用

 

  经审理,法院查明,买方蔡某承诺支付中介费17010元,阿雪承诺支付居间代理费35000元。按照双方的约定,该《居间代理费用支付承诺书(出售人)》应给阿雪一份,但实际上仅签署一份,并由中介持有。

 

  法院进一步查明,中介在门店公示的收费标准显示:买方佣金为合同成交价的1.5%,卖方佣金为合同成交价的2%。

 

  阿雪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介工作人员当年5月10日表示可以先预约解押了;之后工作人员在微信发送“解押的事确实是我的责任,如果违约我应该分担违约金,实在是不好意思”。阿雪提供的证明显示,其向他人借款63万元用于偿还房产抵押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该案中,阿雪对《居间服务合同》《居间代理费用支付承诺书(出售人)》签字的真实不持异议。阿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署相关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应当对载明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虽然阿雪主张中介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该案中,中介在门店公示的收费标准明确载明卖方佣金为合同成交价的2%,中介未能对该案房产成交居间服务收费超过公示标准的理由进行合理说明。中介超过公示标准的收费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居间代理费用支付承诺书(出售人)》载明一式二份,但实际仅由中介收执一份,亦不符合常理,因此,中介关于超过公示标准的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阿雪主张中介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根据中介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自认在房屋解押过程中存在一定责任。因房产解押与房产过户的间隔时间延长,会对阿雪造成一定的损失,居间代理费应适当扣减。因该房产交易已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基本实现,结合合同的瑕疵履行情况,酌定阿雪应向中介支付居间代理费3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雪支付3万元中介费。一审判决后,阿雪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已维持原判。(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连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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