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父母离婚,会不会影响孩子对征迁权益的依法享有?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案件。
2018年11月,老陈在泉港区建置的房屋,被纳入当地征迁范围,其作为户主与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获得相关拆迁补偿权益。
2019年1月,老陈的儿子阿栋(化名)与阿薇(化名)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小红(化名)。由于上述房屋交付征迁时,小红还在娘胎尚未出生,因此她未被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
2020年10月,根据政府征迁安置办法,小红被增补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内,老陈遂与政府补签了一份搬迁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小红可获得20平方米房票使用权益(购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过渡补助费。
2021年9月,小红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离婚,小红由母亲抚养。由于小红所获得的征迁补偿权益均登记在其祖父老陈名下,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也由老陈领取并使用。老陈一家以小红并未由父亲阿栋直接抚养为由拒不给付补偿款。
无奈之下,小红的母亲阿薇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于今年1月向泉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小红的祖父母和父亲返还其应得的征迁补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各方诉求,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针对法律关系逐一阐释,并耐心地释法答疑,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由老陈一家一次性支付小红因被征迁所获得的房票折价款、安置补助费、生活过渡费等近5万元。
该案的成功调处促使家庭内部积怨得以妥善化解,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和专属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全统一。
法院介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征迁补偿系对被征迁人口的安置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虽然房屋交付征迁时小红尚为胎儿,但其出生后依照政府相关征迁安置办法已被增补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属于征迁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及第1041条有关对胎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其根据政府征迁政策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即便父母离婚亦不应影响其对征迁权益的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