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迎来政策“暖风”。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促保租房发展“提速”,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使新市民、青年人“租得到、租得起、住得好、留得下”。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筹集建设保租房1.5万套(间)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来建?面向谁租赁?有哪些政策支持?《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五种土地政策支持保租房建设
《意见》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保租房。在编制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力争按年度新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供地面积的5%以上单列保租房用地集中建设保租房,或在年度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规划合适地块按供地面积的10%配建独立成栋、成小区保租房。
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中建设。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其中单一生产功能的产业集聚区可按规定,将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提高到30%。
在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中,属地县级政府要在园区配套用地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运营宿舍型保租房。工业(产业)园区应在配套用地中划出独立地块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租房,用地面积20亩以下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再审批规划员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租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改造)为保租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套(间)或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或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改造)为保租房。
此外,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支持利用城中村、工业聚集区和产业园区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租房;建设保租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保租房项目可申报专项补助、享税收优惠
列入年度目标任务或年度建设计划的保租房项目可获得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可申报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租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
《意见》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租房的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租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保租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我市将优化保租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租房供给。
谁来建
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社会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所有保租房项目均应纳入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为盘活存量住房资源、增加供给,《意见》还鼓励个人将存量商品住房通过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长期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自持存量房源作为租赁住房向市场供应;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自持部分租赁住房。
租给谁
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群体
保租房供应重点面向本地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其他用地建设的保租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具体面积如何控制?《意见》指出,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套数不超过单个项目套数的20%,以满足单身、家庭、多孩家庭等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新建保租房应按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并具备拎包入住条件。
租金多少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的90%
保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1年评估1次,最长不超过2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记者 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