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区中庭路面行走时,不慎滑倒受伤,谁该为此埋单?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人和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各承担一半责任。
案情:
老人小区摔倒
物业拒绝赔偿
一次滑倒,让60多岁的吴阿婆受伤不轻。
吴阿婆家住泉州某小区,去年6月24日,她在小区行走时,不慎滑倒。受伤后,她被120急救车送到A医院治疗。
阿婆说,医院诊断她多处软组织损伤、肩关节脱臼、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牙齿断裂等。按照阿婆的说法,事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承诺先就医后续的医疗费用再找物业公司索赔。就医期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探访致歉并再次承诺让她先就医,后续再找物业公司。然而,过后,她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无果。
今年1月份,阿婆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1万多元以及后续必要的医疗费用。
被告: 冲洗不影响通行 伤者应自行担责
到了庭审,物业公司仍坚持拒绝赔偿吴阿婆。
该公司认为,吴阿婆应当自行承担滑倒受伤的责任。该公司称,事发当日,小区花圃旁边有不明液体流出,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组织人员用自来水冲洗。事发时,现场光线良好,现场地面空旷不影响通行,其他居民均自行避开冲洗范围,但是吴阿婆不顾自身安全风险,自行缓步从冲洗过程中的水上走过,导致自身站立不稳摔倒。吴阿婆摔倒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她就医,并探访慰问。由于这个冲洗是突发、临时的,并非长期作业,而且现场几米范围外的水池边也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冲洗也不影响业主安全及通行,因此物业公司没有必要对冲洗现场进行围护或另行设置警示标志的必要。吴阿婆在场地空旷皆可以通行的情况下,因自身的重大过失从正在冲洗的水上走过导致摔倒,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还称,公司多次向吴阿婆表示可以进行人道主义补偿,但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对吴阿婆的索赔金额,物业公司也有不同意见。
法院: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赔一半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日,吴阿婆在小区行走途经露天硬化中庭路面时,地面右侧靠花圃处有一处面积较大液体。她未予避让,左脚直行踏入液体,接触地面后重心不稳,最终向前扑倒。当日,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天,住院及后来的复查医疗费合计为4748余元。
吴阿婆另于同年7月19日在另外一家医院消费4500元。泉州丰泽区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种植修复治疗病例》载明:吴阿婆因种植、拔除牙齿需要进行口腔种植修复治疗,其中种植体费用2700元、修复费用1800元。该病例中备注:“2023年6月27日由于摔倒导致牙齿脱落来我院就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确保小区各人行通道通行安全。该公司在小区中庭路面存在大片液体,可能影响安全通行时,未能及时在危险区域作出必要警示或未派遣人员在现场作出安全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阿婆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吴阿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明知前方有不明液体的情况下未予绕行致使自身滑倒,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据此,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吴阿婆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吴阿婆提供的《种植修复治疗病例》中虽载明其在2023年6月27日初次就诊时陈述其因摔倒导致牙齿脱落,但泉州市A医院出院记录显示2023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吴阿婆应在医院住院治疗,因此《种植修复治疗病例》载明的初诊时间与住院治疗时间存在矛盾,综上对《种植修复治疗病例》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未能证明上述口腔治疗费用与案涉滑倒事故存在关联,因此对口腔治疗费用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吴阿婆因该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4748余元、营养费损失1800元。
近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阿婆3274余元。(记者 黄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