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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遇难题 买主起诉原房东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泉州晚报  

  二手房买来三年,令陈女士烦恼的是,该房子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当然也就没办法过户了。于是,她将原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东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案情: 买房三年未能办证 买主起诉原房东违约

 

  这起官司缘起于三年前。

 

  2021年6月22日,在中介机构的促成下,陈女士与胡某某、李某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向他们购买一套位于安溪某小区的二手房。该房子交易价为93万元。双方还对款项的支付方式、物业费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然而,因为当时该房子还未办理产权证,也就没办法过户到陈女士名下,因此,房子的按揭款,按照双方的协商,每个月的按揭,由陈女士汇入胡某某夫妇指定的银行账户。

 

  按照陈女士的说法,合同订立过程中,胡某某夫妇承诺会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完成过户登记。但合同签订后,胡某某夫妇却迟迟没有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她多次催促未果。后她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胡某某夫妇未经批准擅自在采光井浇筑水泥板,导致案涉房产成为违规户型,于2021年8月26日被安溪县城市管理局限制办理产权登记。

 

  直至今年陈女士打官司时,已近三年。这在陈女士看来,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胡某某夫妇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胡某某夫妇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陈女士作为原告,将胡某某夫妇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已付购房款43.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3.8万余元,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等。

 

  被告: 违建非自己擅自行为 买主早知晓情况

 

  对于陈女士的起诉,胡某某夫妇有自己的不同看法。

 

  胡某某夫妇辩称,当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他们也没有承诺办理时限。由于整幢楼房的购房者均未能办理产权证书,他们也无法单独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证,也因此暂时未能与陈女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不是他们的违约和过错,也不存在自己迟迟没有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事实。

 

  此外,胡某某夫妇还称,采光井浇筑水泥板不是自己的擅自行为,而是开发商对整幢楼统一进行改造,且在2018年就已经完成改造,2021年6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改造事实,陈女士也清楚。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陈女士对购买情况的声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陈女士经中介方介绍,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告知的事项后,双方自愿签订合同。

 

  胡某某夫妇明确表示,目前相关部门在着手处理此事,按照合同约定,待办理产权证后的25个月内,他们是可以与陈女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结果:

  处罚完毕后可办证

  驳回买主诉求

 

  据悉,今年2月26日,就该房子未能办理产权证一事,陈女士向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反映。该局回复称,涉案的小区的部分户型因未经批准擅自在采光井浇筑水泥板,该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违规户型暂缓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待整改完成后再予以办理。对此,处理意见称,县政府已牵头协调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以及属地乡镇政府形成处理方案,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法进行处罚,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积极配合。待处罚完成后,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经审理,法院查实,在陈女士与胡某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中,陈女士对购买情况的声明约定,陈女士经中介机构经纪人介绍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合同。陈女士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法院认为,依据该约定,陈女士对涉案房屋已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并了解产权相关信息,即便陈女士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道违章建筑的存在,但违章建筑的存在并不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回复称该房屋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法进行处罚,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积极配合。待处罚完成后,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因此该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转移、抵押手续待处罚完成后可以办理。陈女士主张违章建筑的存在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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