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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缩水” 业主起诉后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东南早报  

  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与业主的生活幸福感息息相关,一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标的虽小,但关乎民生。晋江市人民法院聚焦物业管理,集中开展专项提升行动。日前,该院审理一起小区地下车库改造涉车位纠纷案件,通过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概述

  车位重划变“小号” 判恢复原状并赔偿

 

  晋江市某小区启动地下车库地面翻新工程,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工程完工交付后,该车库×号车位使用权人许某发现,车位相比之前被划小了,当即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经物业公司协调施工单位重划后,许某不满意,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物业公司按照住建局备案平面图恢复车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件历经多次开庭、调解与现场勘验,物业公司提出的重划方案被许某拒绝,其坚持自己提出的方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地下车库翻新的主体,关于车位大小的改变涉及相邻权,应根据客观实际、原始证据予以分析认定,而非根据个别业主主观感受、用车辆停放的难易程度来认定原状。

 

  随后,法官根据现场勘验,结合原始照片、所有挡车器均未变动的情况,分析认定物业公司在车库翻新前的手绘图纸的数据是客观、真实的,但目前×号车位的现状与手绘图纸的原状数据并不相符。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该车位原状,赔偿许某因车位变小造成的不便损失12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物业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邻里纠纷平息,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物业履行好服务职责 业主共同努力促和谐

 

  法官介绍,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在地下车库的翻新过程中,对手绘图纸的制作应通知各业主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对各数据的测量进行拍照固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同时,在业主提出车位原状被改变后,应积极沟通协调及时进行恢复,并对相关联的车位业主进行解释说明,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邻里纠纷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鉴于车位空间的局限性,车位使用的难易还取决于相邻之间停放车辆的先后及车辆停放的位置,故车位的相邻权利人应秉持方便他人亦是方便自己的心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才能和睦相处。营造文明和谐小区、实现安居乐业,需要物业公司履行好服务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减少邻里纠纷矛盾,亦需要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吴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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