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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城区危房租户可换租安置房 需本市常住户口

发布时间:2013-07-02  来源:海西晨报  

  昨日,厦门市政府公布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制定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

  

  《办法》中指出,厦门岛内老城区范围内市直管公有住房中的危险房屋,即将可以按面积比例调换到新市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安置房源。申请对象须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居住在岛内。

  

  安置对象:

  申请调换安置的对象应符合5个条件:

  1.思明区、湖里区老城区范围内的老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2.房屋经鉴定属危房;

  3.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4.实际居住,除本房外,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5.居住在同一公有住房内的直系亲属须一并申请。

  

  危房认定:

  《办法》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

  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报告。除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的房屋安全鉴定外,承租人(使用人)也可以自行要求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政府承担。

 

  安置程序:

  《办法》规定,危房住户可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调换安置申请,经资格审核确认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源和申请情况组织公开选房,申请人按抽取的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申请人在领取安置房钥匙2个月内,必须腾退旧房。危险房屋交回由政府拆除、改造或临时封闭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安置过程中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或收回已分配的专用安置房。不按约定期限办理退回旧房手续的,由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收回安置房。

  

  租金标准:

  为简化安置标准、提高安置房源利用效率,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采取按一定建筑面积比例直接对调、配租安置房的方式。

  调换后新安置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有住房政策执行。

  《办法》规定,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房源实行公示制度。每批次房源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结构、申请起始与截止日期等要及时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选房方案和选房结果也应公开,接受申请人、社会和媒体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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