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刚交房,就被告知应支付三个多月的物业费,练先生认为很不合理,愤而向工商部门投诉。
2012年8月,练先生向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售价75万元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2014年2月份,练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说可以提前交房。可办理交房手续时,他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因此拒绝接收该房。直到近日,漏水的问题解决了,他才前去办手续。谁知,开发商却要求他支付从2014年2月份至今的物业费800多元,并称“是公司的规定,其他业主也都交了。”
自己租的房子即将到期,新房子又不能顺利交房,练先生只好拨打12315热线,向工商部门投诉。集北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调查后指出,商家应以具体业主的交房日期来收物业费,而不是以商家通知的交房日期为准。最终,开发商同意免收800元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