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在上一次审议的《草案》中,厦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拟由现行的“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厦门保障性住房拟继续保留配售制度,但要进行调整、完善。
看点一 保障性住房可继续配售
原《条例》把保障性住房区分为租赁和购买两种。上次审议的《草案》改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为“只租不售”,并删除了原《条例》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对此,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保障房配售的规定属于重大政策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修改。
鉴于国家以共有产权方式配售保障性住房尚处于试点阶段,广大市民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愿望,且今后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工程中也可能需回笼资金,人大法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保障性住房实施配售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
法制委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看点二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罚款5万
原《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房屋、破坏房屋结构拒不改正的,可收回房屋。有人提出,仅有擅自装修等方面的行为不能收回房屋,而且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处罚权。因此,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将违规装修等单列一条。
《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者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上次审议中,《草案》增加了为申请家庭建信用档案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规定,有关标准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
看点三 建议增加货币补贴方式
原《条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额度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法制委建议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国家除规定对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外,还有货币补贴的方式,即发放租赁补贴。法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自行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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