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江头拥有一套近150平方米的房屋,去年6月9日,阿凤看上这套房,遂与杨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以292万元的价格购买。协议签订后,阿凤陆续支付了210万元,说好待杨某在银行办理好还贷解押手续后,在7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
但让阿凤没想到的是,钱杨某是收到了,自己也搬入新居,可过户的事情迟迟没有解决。阿凤发现杨某在和自己签订买卖协议后,又私自将这个房产抵押给第三人阿东,抵押登记债权为280万元。阿凤认为杨某的行为存在主观欺骗性,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房屋尽快过户并索赔违约金34万余元。可是,杨某却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和阿凤、中介已经签订了终止买卖的合同协议,但他表示愿退还对方已经支付的210万元。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凤和杨某的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杨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他应该配合阿凤及时办理过户,同时支付相应违约金。法院还要求杨某偿还抵押贷款并立即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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