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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房子没自己份儿 厦门一男子告了“前妻”

发布时间:2014-09-25  来源:闽南房产网  

  一场夫妻自导自演的“假离婚”闹剧,因为“离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妻子要将丈夫“赶”出去。丈夫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称“假离婚”是以为当时二套房首付比例要六成。日前,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假离婚”案件,一审判决讼争房屋为双方共有。目前,案件还处于上诉期。

  36岁的孔某和29岁的廖某都是福州人,2003年相识,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在厦门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店。一年后,儿子诞生,孩子奶奶来厦门带孩子,一家人很和睦。

  2010年,夫妻俩打算在厦门购房。但孔某在福州已有购房,他听说,这样的情况,在厦门购房的首付比例需达到60%。

  为了能按首套房标准支付首付和办理按揭贷款,夫妻俩遂决定先“离婚”,再买房。同年8月17日,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生活在一起。

  2011年1月,两人购买了湖里区某楼盘的房子,购房款为281万元,首付比例为30%,孔某将房屋登记在妻子廖某名下,但首付款和按揭款都由他支付。

  去年年底,一家老小4口搬进了新房。

  可从今年年初开始,孔某和廖某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还曾发生纠纷而报警。廖某扬言要将孔某“赶”出新房子。

  孔某这下慌了神,两人已办了离婚,而房子登记在廖某名下,如果自己真的被“赶”出去,意味着房子将归廖某所有。

  于是,今年7月份,孔某将廖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这套新房为他和廖某共有。

  9月6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房屋虽以廖某个人名义购买,但孔某支付了首付款,还出资进行装修,并对廖某偿还银行贷款提供了长期资金支持。同时,两人虽然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共同居住。可见,购买房屋应是孔某、廖某双方的共同决定,目的是为了满足购房后共同生活的需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这套房子为孔某、廖某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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