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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交房租须登记 符合条件可领证明提款

发布时间:2015-01-05  来源:厦门日报  

  14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出台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或物业费等。4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具体操作意见已确定,须先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合条件者三个工作日内可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凭证明就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承租人还应知悉:该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非危房;如属共有房屋,已取得共有人同意;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房屋若已抵押,出租人已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状况及告知抵押权人房屋出租状况;房屋若已查封(查控),出租人已告知承租人房屋被查封(查控)状况等。

 

  提交上述材料后,房管部门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整个申请过程中,需要得到房东的协助,譬如需要房东提供房产证明、身份证号码等。根据我省的规定,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是按年度支付的,每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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