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房子过户已经一两年时间,但买方和中介的纠葛却迟迟未落幕。中介收不回中介费,买方不仅不愿意支付,还要向中介索赔。到底谁该给谁钱?
2013年8月,阿清和老何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双方约定,阿清向老何购买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阿清应于签订协 议时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7500元。“除了须买卖双方亲自办理的手续外,其他一切手续都由我们来。”中介公司承诺,并将此写进协议书内。而阿清和老何 也保证备齐资料,于2013年8月中旬前到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但到了付款问题上出现了问题,直到阿清的父亲与老何签了补充协议后,房产才顺利过户到阿清父亲名下。
在支付中介费这件事上,阿清和中介公司有了分歧。不久前,中介公司将阿清告上了集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清支付中介费7500元、代办费800元及违约金。
但阿清认为,在买卖房产这一过程中,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核买卖双方书面相关资料以及报告相关政策的义务,导致其在不清楚限购政策的情况下签订购房 合同,使其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交易过户。“当双方存在分歧时,中介没有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在后期代办过程中,未尽到代办购房交易相关手续的义务。”阿清甚至 提出,中介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
随后,阿清也起诉了中介公司,请求法院判自己不必支付中介费、代办费及违约金,同时,中介公司还须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及违约金5000元。
法院认为《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合法有效。
经调查,阿清父亲当时的社保缴交情况确实不符合厦门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情况。法官认为,这给房产过户带来了一定影响,但事实上并未从根本上阻碍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已完成过户。
此外,阿清作为买方,对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政策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而且,阿清与老何的分歧并非由中介公司造成。
不过,法院也指出了中介公司的服务瑕疵。中介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前协助买房落实社保缴交情况,也未能证明在双方产生分歧时进行了协调。
最终,法院酌情将中介费调整为6000元。至于代办费,中介并未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因法院已针对服务瑕疵调低了中介费,且阿清未提供证据证明误工费、交通费等,阿清的诉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