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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不卖 中介费适当支付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闽南房产网  

  张女士通过中介买房,但因为房东原因违约不卖,可又跟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这一情况下,中介的佣金要不要付?由谁付?

 

  今年市民张女士通过中介买房,和房东签好房屋买卖合同,并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同日,张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在佣金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佣金为2万元。但过后房东却违约不卖了,张女士买房计划“泡汤”。因房东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按合同约定房东返还张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但中介公司认为,已经提供的中介服务,要向张女士索要2万元的佣金。

 

  对此,张女士认为,并非自己违约不买房,自己也是权益的受害者。因就佣金问题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张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

 

  对此张女士十分不理解。佣金要不要付,付多少,由谁付?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案中,张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张女士支付居间报酬。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张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相关手续,在张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张的居间报酬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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