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
2017年:2万套
目前,2017年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初步选址,分布于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及同安区,建成后可提供房源约2万套。
2020年:8万套
2018-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预选址工作已启动,预计至2020年,全市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提供房源约8万套。
租房太难、房租太贵?还没存够钱买房,又不够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如果您存在这些住房困难,那么您还有一个好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记者从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日前,我市正式公布《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申请流程、优惠条件等一一做出规定。
推行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的惠民举措,也是我市贯彻中央精神,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的有力抓手。据悉,我市已完成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分配工作,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也已经启动。未来,所有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都将以《试行办法》为依据。
今天,本报邀请相关人士权威解读《试行办法》,为您提供一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本报记者 袁舒琪
通讯员 吴雪琳
为何推出? 满足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试行办法》指出,我市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推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志着我市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的又一次探索。
2016年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2016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均指出,要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群众住房需求,要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我市目前仍有许多‘夹心层’家庭和在厦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存在住房困难问题,通过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希望能让这些人住有所居。”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说,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逐步把我市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夹心层”家庭、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说,此举不仅响应了中央精神,更是一项从民生需求为起点的惠民举措。
谁可申请? 申请对象包括三类人群
那么,“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具体针对哪些对象?《试行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包括三大类:其中第一类面向个人(含家庭)申请,有户籍限制、收入限制,申请人需有厦门本市户籍才能申请;第二、三类则向外地来厦稳定就业的打拼人群开放,不直接面向个人和家庭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申请。
第一类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指的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需有本市户籍。其中若申请人已婚,子女和配偶要共同申请,但他们的户籍没有限制。若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年龄需超过30岁。除了户籍和年龄限制外,申请家庭还应具备在厦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被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第二类。如果您属于这类人群,还应与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且入选了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那么您也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如果您既不具备本市户籍,又不是引进人才,也不必灰心,您或许符合第三大类人群的申请条件。《试行办法》指出,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中还将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申请人同样需要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不过,在每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针对该类人群的申请条件,还有可能在从事行业、工作岗位等方面提出一些细化的要求,有意向的申请人应实时关注各个批次租赁方案的具体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三类租赁对象,除了第一类能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外,第二类、第三类都应由单位集体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因此,每个批次的具体房源、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等可能不一样,申请人应仔细查阅每个批次的租赁方案。以后,批次租赁方案可登录厦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网站(www.xmanju.com)查询。
有何优惠? 租金一般比市场价便宜20%
若您符合申请对象条件,就有机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带来的福利。《试行办法》指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租金优惠制度,即承租人能够享受一定的租金优惠,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2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通俗点来说,就是承租人首先需要全额支付市场价租金,租赁满一季度,无违规行为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
不过,若承租人存在以下行为,租金优惠款将不予返还: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存在不按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的。
《试行办法》还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价租金制定流程。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时,将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两年评估测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