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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女子以丈夫名义卖房不成 被判赔5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1-03  来源:东南早报  

  厦门一女子以丈夫的名义卖房,丈夫却表示妻子是未经自己同意签订合同。买房不成,买家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2016年3月,刘女士以丈夫王先生的名义,与买房人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将岛内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住宅卖给李先生,成交总价为400多万元。刘女士以王先生代理人名义签署了该协议。合同签订当日,她还签署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声明该合同由刘女士代表配偶王先生签订,同时保证产权人将对合同进行签字确认或向买方及居间方提供关于出售房产的公证委托书;如因产权人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合同无效或撤销,刘女士将向买方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50万元及装修费用)的损害赔偿金。李先生在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后来因王先生并未追认该房产协议,刘女士将定金退还李先生。

 

  因为这套房子,双方打了两场官司,第一场官司中,法院认定李先生并无理由相信刘女士有权代理王先生出售房屋,房产协议系刘女士没有代理权而以王先生名义订立的无效合同,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第二场官司是李先生状告刘女士,要求她支付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应向李先生赔偿50万元,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刘女士明知其未经产权人王先生授权,仍以王先生名义订立协议,该协议后未经王先生追认,因此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依法应由刘女士承担责任。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是她以自身名义出具,该声明对房产协议如未经产权人追认而致使无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对她应具有约束力。该声明并非《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是具有独立意义的附条件生效合同,因刘女士在该声明中所作承诺未能实现,根据声明约定,李先生有权要求刘女士赔偿50万元。 (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厦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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