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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物业服务 厦门一业主拒绝缴费被告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东南早报  

  因为非常不满意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厦门的一名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等,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起物业公司诉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的业主叫阿秀(化名),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阿秀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阿秀理应如约缴纳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但阿秀对物业的管理服务非常不满意,认为物业的管理不规范且长期存在严重瑕疵,在建设局组织的两次物业服务企业检查中,均对管理情况较差的该小区物业予以通报批评;且物业提供物业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小区公共设施未见养护、维修,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阿秀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在物业服务项目、质量上存在瑕疵,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见改善,基于物业服务收费应与服务水平相适用的原则,阿秀应缴纳的物业费予以酌减10%;此外,基于物业服务瑕疵的原因,物业公司主张阿秀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业主们,不能简单粗暴地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以违反合同规定的方式来维权,不仅无法恰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而可能因为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而要承担罚款或滞纳金。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向物业服务协会或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合理维权,保护自己。(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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