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李以弟媳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但临近过户时却遭拒绝,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原告】
为让侄子上学 同意房子挂弟媳名下
2011年,小李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产,恰逢当时弟弟小王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小李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小孙名下。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以小孙的名义支付和办理,而实际款项均由小李支付。
没想到,等到侄子上学后,小李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却遭到弟弟和弟媳拒绝。小李随后将弟弟弟媳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权利份额。
【法官】
原告诉求合法有据 应予支持
本案中,讼争房产是以小孙的名义购买的,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从资金来源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小李始终参与其中,并承担了大部分的资金,可见,购买讼争房产是双方的共同决定,目的是为了小孙来厦落户和小孩在厦读书之需。
综上,海沧法院确认讼争房产实际系由小李和小孙、小王共同出资购买,仅以小孙的名义登记,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产权各半的合意。现小李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小李为该房产的共有产权人(产权份额为50%)。
【贴心提醒】
借名买房 三大风险
1、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若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拍卖。
3、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可能“钱房两空”。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