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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近千万元买岛内豪宅 因窗户问题拒绝收房

发布时间:2019-11-13  来源:东南早报  

  花费近千万元,在厦门岛内买了一套豪宅,却发现当初开发商宣称的超大落地窗没了,购房者拒绝收房,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宣称的超大落地窗没了 买家告开发商索赔千万

 

  厦门某公司在岛内开发了一个房产项目,3年前,阿珍(化名)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930多万元购买该房产项目中一套220多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去年该项目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阿珍去看过自家的房子后,却拒绝收房,并把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这房子根本不是落地窗,而是变成了窗户下沿距离地面一米多高的高窗。”阿珍说,当初看房过程中,开发商多次向她宣称房屋的客厅(包括卧室)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样板房也作出了同样落地窗的展示。

  阿珍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和宣传均宣称高楼层系超大落地窗,对她购买这套房屋有着重大影响。可是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承诺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此外,开发商明知该房屋不是落地窗却刻意隐瞒该事实,将房屋以落地窗房屋同等的价格卖给她,已构成欺诈。阿珍提出将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由高窗恢复成超大落地窗,开发商赔偿她各项损失合计1100多万元等诉求。

  “公司如约交付房屋,阿珍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各项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开发商辩称,阿珍的房屋除了客厅、餐厅、主卧及保姆房的卫生间为高台窗外,其余房间均为落地窗,公司交付给阿珍的房屋为落地窗户型,根本不存在违约。

  开发商认为,公司是根据楼层高低及户型大小进行定价的,不存在欺诈定价。该房屋依据规划设计本就是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为高台窗,若阿珍在购房时对房屋的窗户高低及分布存在分歧,也应是她存在误解,而不应认为公司存在欺诈。

 

  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 应赔偿购房者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的建筑面积达200多平方米,总金额达900多万元,为非普通住宅,其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窗户是落地窗还是高台窗,虽然不会影响房屋本身的居住使用功能,但无疑会对购房人的居住体验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房屋定价。开发商曾在其官网上明确载明,高层客厅为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该宣传对讼争房屋客厅窗户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即便相关图纸、沙盘模型显示房屋的客厅窗户为高台窗,也不能苛责其在购房时对图纸、沙盘进行严格的审查。

  阿珍诉请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综合考虑讼争房屋的坐落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居住体验等因素,讼争房屋客厅由落地窗变更为高台窗,对讼争房屋的价格影响,法院酌定按总房款的5%确定。她诉请开发商将房屋由高窗恢复成超大落地窗,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难以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阿珍诉请开发商因欺诈行为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阿珍经济损失46万多元。

(记者 魏玲铃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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