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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近百万元电费!厦门一物业被罚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厦门晚报  

  记者近日获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价监局”)开展的厦门市重点领域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已完成现场检查,目前进入案件查处阶段。

 

  该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机场、火车站、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不按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通过发挥价格监管职能,打通国家惠企电价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助推厦门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行动

  重点检查30家单位 确保电价红利落到终端用户

 

  2018年以来,针对一般工商业用电,国家已经6次降低电价。以1-10千伏段一般工商业用电为例,平时段电度电价从2018年初的0.7200元/度,降至今年7月1日的0.5759元/度。国家发改委多次发文强调,要求将降价政策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不过,有的转供电主体并没有及时对降价政策进行传导,一些转供电主体甚至不合理地加收电费。

 

  今年7月开始,价监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了30家单位,包括通过“双随机”方式抽取的20家企业、机场和火车站等两家重点单位,以及8家被投诉举报对象单位。

 

  从8月20日开始,价监局执法人员分为两个小组,累计出动检查人员97人次,联合供电部门对各检查对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截至目前,已完成对所有检查对象单位的现场检查,调取收费明细表、电费缴费清单、电费发票、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对于“12345”“12315”平台涉及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投诉举报件共8件,价监局也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成效

  部分转供电主体退还电费 3家单位被立案调查

 

  专项检查期间,有企业主动退还多收电费,也有企业被立案调查。

 

  专项检查初期,部分单位响应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其中,一家检查对象单位,曾因未及时调整电费单价,导致多收70198.66元电费,自查自纠阶段,该单位对多收电费主动予以退还。

 

  检查中发现,多数转供电主体单位能按规定电价进行收费;但仍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对于政策理解不到位,未能及时将下调电价传导到终端用户。例如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认为,抄表人员存在成本,可以适当加价盈利,也有部分主体未及时根据国家电价政策调整价格。检查发现,转供电主体单位收费标准、公摊办法、公摊明细等的公示工作需要加强。

 

  对于“双随机”方式抽取检查的20家企业,目前正在核实具体情况,拟对其中一家单位开展立案调查,后期将继续对其中涉嫌违规收费的主体单位进一步开展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件中,有6件已在投诉举报系统办结。检查发现,其中3家被投诉转供电主体单位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调查并将依法查处,其中1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成退款金额954692.93元,处罚款金额286407.88元。转到各区级机关处理的投诉举报转办件共计28件,由各区级机关按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案例

  某物业公司多收电费

  被罚28万余元

 

  价监局还公布了一起处罚案例。

 

  今年7-8月,价监局多次接市民举报,称岛内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水电收费违法问题。

 

  价监局随即对该物业公司开展检查。经查,水费收费方面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电费收费方面存在多收电费行为。从2016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该物业所服务两栋楼宇共364个用户,合计多收电费954692.93元。

 

  该物业公司辩称,基于物业运营、人员抄表、部分业主拖欠的利息成本等原因,上浮转供电电费标准存在合理性。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该物业公司已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线路损耗上的电度数对各用户进行分摊,其收费标准不应再行上浮;其人工抄表等方面的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用,且此项费用成本也跟用户使用的度数并不相关,不应另行计入电费成本。综合以上情况,价监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据了解,考虑当事人配合情节,价监局做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954692.93元、并处以罚款286407.88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应公开电费收取标准

  并每月公示结算凭证

 

  据了解,开展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的收费专项检查,降低企业负担,是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55条”的具体措施之一。

 

  “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也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杨益庆表示,将集中精力把已立案案件查办工作做实做细;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违法线索及尚未精确核算的收费数据,将进一步做好梳理排查,做好拟立案处理的案件的前期取证工作。

 

  杨益庆特别提醒,转供电主体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通过用户微信群等电子信息发布渠道,公开电费的收取标准、公摊办法等;每月公示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公摊电费分摊明细等,主动接受用户监督。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将持续到年底。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收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转供电主体,除依法查处以外,还将通过媒体曝光,并将其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王守强 陈源)

 

  名词解释

 

  转供电主体:供电公司在供电时,有一部分终端用户的用电,供电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经由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转供电力,这个直供用户就叫作“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主体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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