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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法改造自家露台 工程停了官司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厦门晚报  

  业主把自家露台改建成小木屋,施工未完被执法部门叫停,又因为工程款与施工方打起了官司。近日,湖里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因当事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

 

  刚封顶的木屋违建拆除 业主和施工方打起官司

 

  2016年7月,市民杨先生想要改造自家的露台,他向本市一家工贸公司购买了加拿大进口木材,并由工贸公司负责施工。搭建的木屋面积约33平方米,合同总价13万余元。杨先生先后支付了两笔货款,共计10.5万元。

  同年10月上旬,木屋完成封顶。在刷漆时,杨先生收到了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知,要求限时拆除木屋。“改造计划”就此终止,工贸公司派人帮杨先生将木屋拆除,拆下来的木材堆放在露台。

  双方的纠纷就此开始,双方均提起诉讼。工贸公司认为杨先生应支付合同的尾款,而杨先生质疑木材质量有问题,堆放在露台的木材出现裂痕、老化、表面褪色等现象,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

 

  一审判定业主诉求无依据 支付货款承担鉴定费

 

  审理时,杨先生不认可工贸公司提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据。他就工贸公司的采购合同申请进行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后又撤回。而工贸公司提出鉴定树种。2019年9月,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报告,确认了这批木材的树种与工贸公司提供的材料相吻合。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杨先生以存在欺诈为由诉求获得三倍货款的赔偿,缺乏依据。木屋尚未施工完毕就被行政执法机关要求拆除,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工贸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拆除的木材长期放于杨先生的露台,未与工贸公司协商折价返还,因此要求退还货款也缺乏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有26515元的尾款,扣除未完成的项目费用1万元,杨先生还应支付16515元。至于35500元鉴定费用,是在杨先生对木材品类有异议的情况下所做的鉴定,应由他承担。

  近日,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向工贸公司支付货款和鉴定费共计52015元。(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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