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
厦门出台多项措施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前日,记者从市金融监管局获悉,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厦门出台多项措施,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鼓励设立高质量融资租赁公司
给予落户奖励、购租房补贴、增资奖励等
支持设立股东实力雄厚、业务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服务实体经济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地区百大等)在厦门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集中力量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传统领域进一步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落户奖励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若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但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后续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累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
在自贸试验区等设立子公司 可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综合经营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对经营满一年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厦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业务奖励。对于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 可用租赁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替代增值税发票。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按照规定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完善融资租赁业监督体系
建立内外资统一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准入标准、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
加大融资租赁业清理排查力度。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划归正常经营类并纳入监管名单。对于无实际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划归为非正常经营类,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媒体记者 张彦宇)